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中毒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生产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化学危险物品包括下列十类:
1.爆炸物品;2.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5.自燃物品; 6.遇湿易燃物品;7.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8.有毒有害物品;9.腐蚀物品;10.放射性物品。
第三条 对严格遵守本办法,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我校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一名副校长统一领导。各学院由一名院领导主管,校保卫处、教务处分工负责指导督促检查。
第六条各级领导的职责是:
1、建立和健全全校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2、经常向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技术培训,提高全体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
3、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或根据公安、劳动、卫生、环保等监督机关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迅速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一旦由于危险物品处理不当而发生火灾、爆炸、中毒、伤亡等事故,要及时组织力量扑救处理,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度发生。
第七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保管员,必须由政治可靠,工作负责,业务熟悉的人员担任。保管员必须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员要相对稳定,不得任意调换。
第三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存放
第八条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第九条 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十条 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放物品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仓库内温度要控制在规定范围内,通风良好。
第十一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二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三条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四条 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同位素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制度。
第十五条 压缩气体(剧毒、易燃、腐蚀、助燃)钢瓶管理:
l、要存放在安全地方(铁柜或单独房间内)。
2、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3、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5、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无瓶帽的不予充气。
第十六条 放射性物品的管理:
1、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或铅罐内,双人双锁。
2、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有阿克苏地区卫生防疫部门及公安局发放的许可证。
3、使用后的放射性废物要保管好(放在同位素仓库),集中送往市指定单位,不得自行处理,以免造成环境污染。
4、使用放射性物品一定要做好记录,以各查考。
5、使用人员一定要有防护装备。
第十七条 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第十九条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应做到需要多少领多少,使用过剩的化学危险物品及时退还给仓库,实验室里不得存放大量的化学危险物品。
第四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申购与报废
第二十条 申购剧毒品、爆炸品须先填写”申请批准单”,详细写明品种、数量、用途。经学院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后,送分管副校长审批,批准后由校长办公室开具介绍信,才能采购。
第二十一条 采购下列化学危险物品需持有《化学危险品采购证》:(1)爆炸物品;(2)一级氧化剂;(3)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4)一级自燃品;(5)一级遇水燃烧物品;(6)一级易燃液体;(7)一级易燃固体;(8)剧毒品中的剧毒物品;(9)一级酸性腐蚀物品。
第二十二条 使用爆炸品、剧毒品、同位素必须双人领用,不用时存放在保险铁柜内双人保管。
第二十三条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必须经学院领导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须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后的化学危险物品,由校保卫部、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处理销毁。
第五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与装卸
第二十五条 装运时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磨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它措施后,方可启运。
第二十六条 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同时混合装运。
第二十七条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不得携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二十九条 提取剧毒品、爆炸品、同位素要二人提货,并带有身份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为保证学校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安全有效运行,发挥仪器设备效用,制订本办法。
一、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做好交接工作。
二、工作人员及其他使用人员进入放置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实验室,必须按规定穿着工作服。
三、工作人员要经常对水电及环境条件进行检查测试,保障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四、要定期对仪器设备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或发生故障的要及时修复,确保正常运转。
五、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开机使用。仪器设备的调拨或出借,须经所在单位同意,报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六、不准擅自拆卸、改装或解体使用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确因需要必须拆卸、改装或解体使用的要严格按照管理权限论证后,报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七、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及时向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事故分析,查明原因,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八、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专管共用,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的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是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大事。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实验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二、各项实验要按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违章操作。
三、对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及放射性物质场所及有关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四、对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品,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存放。领用时应严格履行手续,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实验室使用电加热器具,需经学校水电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电气设备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
六、实验室内不得明火取暖,严禁吸烟。
七、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损伤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上级领导及公安处、资产管理处报告。
八、新建和扩改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害气体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妥善处理。
九、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做好实验室的安全保卫工作,定期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学生实验管理制度
一、学生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参加实验,不得迟到、早退。
二、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实验指导书及实验内容,明确实验目的、步骤、原理。
三、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参加实验者,经指导教师同意方可补做。无故不参加实验,以旷课论处。补做实验需由本人写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
四、实验准备就绪后,需经指导教师检查,方可进行实验。实验时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如实记录实验数据,认真完成实验报告,不准抄袭他人实验结果。实验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试。
五、爱护仪器设备,节约使用材料。未经许可不得动用与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及其他物品。不准在计算机上玩游戏、浏览非法网站或观看黄色、反动音像制品,不准将实验室物品带出室外。
六、实验时要切实注意安全,若发生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保护现场,向指导教师报告,待查明原因并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实验。
七、进入实验室后应保持安静,不得高声喧晔、打闹,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丢纸屑杂物。要保持实验室和仪器设备整齐清沽。
八、实验完毕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关水、停气,将仪器设备恢复原位,经指导教师查验仪器设备、工具、材料及实验记录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九、对违反操作规程,擅自动用与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私自拆卸仪器设备而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按有关规定处理
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为了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良好运行,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作用,提高使用效益,制订本规程。
一、根据仪器设备对环境条件的要求,操作人员在进入实验室时,应按要求穿着工作服、防护衣,换拖鞋、戴防护手套等,以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和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经常对水电及环境温度、湿度等进行检查测试。如不符合要求,应及时采取措施,保证仪器设备的运行条件。
三、根据仪器设备使用要求,开机前要进行检查,做好开机准备工作。
1.检查供电电压是否符合仪器设备的要求。
2.需气源、水源、润滑等运行条件的仪器设备,要检查气源、水源、油路等是否符合要求,有无泄露等问题。
3.定期对仪器设备接地线路进行测试检查,以防发生电路故障。
四、开机运行必须严格按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程序操作,不可超载(或空载)运行。应该预热的仪器设备应先进行预热,以达到设备运行所需的条件。
五、仪器设备运行时,操作人员要集中精力,时刻观察设备运行状态,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六、要准确记录实验数据。
七、仪器设备运行完毕,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关机、关水、断电等工作。运行中,若遇停水、停电等情况,管理人员一定要按技术要求妥善处置。
八、应定期校验仪器设备,及时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仪器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一、仪器设备管理的任务是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资源的作用,挖掘仪器设备潜力,提高投资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
二、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按经费的审批权限,分级审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购置,必须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报主管校长批准。
三、仪器设备按性质分类归口管理。由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分级建立明细账、卡,每学年核对一次,做到账、卡、物相符。
四、使用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具体承办仪器设备的申请、领用、变动和日常管理。
五、未经资产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员不准擅自使用、移动、调
换或出借仪器设备。人员调离,必须向本单位资产管理人员缴清所借物品。
六、自制仪器设备必须申报计划,填写《自制仪器设备档案卡》,经论证、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制结束,经技术鉴定合格后,验收入帐。
七、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制定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并做好技术安全管理工作。
八、要按照塔里木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定进行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主管部门要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仪器设备的调拨、出售、报损、报失、报废、改造和变价等,必须经资产管理处严格审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需报主管校长审批。
十、仪器设备特别是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参加对外协作,开展技术服务,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