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里木大学实验室管理制度
1 塔里木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条例
2 塔里木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暂行办法
3 塔里木农垦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4 塔里木农垦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估与奖励办法
5 塔里木农垦大学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6 塔里木农垦大学教学和科研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损坏丢失赔偿暂行规定
7 塔里木农垦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8 塔里木农垦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9 塔里木农垦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守则
10 塔里木农垦大学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
11 塔里木农垦大学实验室上墙六项规章制度
12 塔里木农垦大学实验室设备管理办法
13 塔里木农垦大学实验室守则
14 塔里木农垦大学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1992年国家教委令(第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高等学校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通过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以同厂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十八条 凡具备法人条件的高等学校实验室,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可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章 体制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有一名(院)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并建立或确定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处、科)。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办法;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的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职务评聘工作。
规模较大的高校,系一级也可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岗位或机构。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逐步实行以校、系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规模较大、师资与技术力量较强的高校、也可实行校、系、教研室三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高等学校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主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的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的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重点高等学校综合性开放的分析测试中心等检测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委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计量认证工作先按高校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实验室验收合格后部委所属院校的实验室,由国家教委与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计量认证;地方院校的实验室,由各地省政府高校主管部门与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二条 要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高等学校的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各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水平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 人员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党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学校系一级以及基础课的实验室,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均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国家、部门或地区的实验室、实验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地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作。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不同类型学校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进行流动编制。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教委(19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作职责的有关条例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四十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提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求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本规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教育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印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即行失效。
塔里木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条例(试行)
校教字[2006]7号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能力的主要手段,是本科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实验教学的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教学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借助于仪器设备,进行独立操作,以获得直接经验,培养技能、技巧的一种教学形式和方法。
第三条 实验教学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实验能力,增强其获取知识、运用知识,提高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科学方法探索新知识的能力,达到巩固理论知识,训练基本实验技能,培养创新能力的目的。
第四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和教学大纲规定的项目、学时数,开出基本教学实验。并要创造条件增开新实验和选修实验,应尽量向学生开放。
第五条 实验教学任务必须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实验教学任务必须由承担实验任务的实验室与学生所在院协商后提交书面报告,经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六条 所有验证性教学实验,都应认真编写实验指导书,并在实验教学前发给学生人手一册。学生自主设计的实验,由学生本人设计实验计划书,计划书中应说明本实验的目的,要求,原理,步骤,方法和实验注意事项等。
第七条 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实际情况选定采用各种实验教材,自编或改编的实验教材应由学院审定并报大学教务处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各学院或实验室要制定实验教学研究(含实验教学法、实验技术、实验装置的改进等)的计划、设计方案,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优化实验教学体系,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增开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和研究性实验,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第九条 各学院和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实验室开放。鼓励并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利用现有实验条件进行课外科技创新实验和自主实验,以调动和激发学生自己动手进行试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条 实验课前,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准备,检查仪器,设备,材料是否完备。初次指导实验的青年教师或实验员必须试讲,经学院认可后方可参加指导。
第十一条 学生做实验前必须按实验指导书做好预习,明确实验目的和要求,了解实验的基本原理。经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迟到者,或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听指导的学生由指导教师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令其停止实验。
第十二条 实验时,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应首先扼要讲明本次实验的有关理论知识,实验方法,操作技能,要着力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学生要严肃认真地进行实验,实事求是地做好实验记录。实验结束时要按时写出实验报告,严禁互相抄袭,教师要对学生的实验数据结果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凡无故缺课者应以旷课论处,一般不予补做,成绩以零分计,对请假缺做实验的学生要另安排时间补做。
第十四条 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要自始至终从严要求学生。实验结束后,学生要按规定认真清理场地,实验技术人员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损坏仪器设备者或私拿公物者,当即予以追究,并令其做出检查,按学校规定赔偿,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教师评阅学生的实验报告,应严格要求,凡不符合要求者(数据不准确,绘图错误,字迹潦草辨认不清等)不予批改,退回重做。
第十六条 实验课的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计分,也可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进行评定。实验课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各学院应根据以上要求,制定适合本学科的实验考试或考核办法,并具体实施、不断改进。
第十七条 学院和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管理的主体。各学院和实验室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实验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教务处将结合实验教学改革建设的实际,加强对实验教学过程和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塔里木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暂行办法
校教字[2006]8号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为有效利用和挖掘实验室资源,促进实验教学课程改革,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学校各实验室面向各类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条件。为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开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室开放的原则和意义
1.实验室开放是指各类实验室在完成计划内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设施条件等资源,面向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条件。
2.实验室开放工作要贯彻“因材施教,形式多样,讲求实效”的原则,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动手实践能力。
二、实验室开放内容与形式
实验室开放的内容要根据不同层次、专业和学科的要求,向本校学生开放实验教学计划以外的实验项目。具体内容包括: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性实验;各类学生实验技能竞赛;学生课外的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课外科技活动实验;各类技能训练实验及学生自主设计的实验等。具体分为以下四种形式:
1.学生参与科研性开放实验。主要面对高年级本科学生,实验室定期发布的开放研究题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早期进入实验中心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以学生参加科研活动的阶段性成果(实物、论文或总结报告等)和指导教师的考核评估作为评定成绩和奖励学分的依据。
2.学生科技活动性开放实验。学生自行拟定科技活动课题,结合实验中心的方向和条件,教师指导下开展实验活动。实验中心提供相应的实验条件,指派教师进行指导。以学生科技活动的阶段性成果(实物、论文或总结报告等)和指导教师评估作为成绩评定和奖励学分的依据。
3.自选实验课题性开放实验。实验室定期发布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性、设计性自选实验课题,鼓励学生进行创新设计实验。学生在实验中必须独立完成课题的方案设计、实验装置安装与调试,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以实验成果(包括实物、论文或实验报告)和指导教师评估作为成绩评定和奖励学分的依据。
三、实验室开放的条件
1.课外时间开放。实验室开放安排在不与正常实验教学活动冲突的时间进行。
2.教学计划外实验项目。开放实验内容不能与学生所学专业的课程教学实验内容相重复。开放实验内容一般是教学计划外的,是计划内实验教学的延续、补充和提高。
四、实验室开放的实施与管理
1.开放的实验项目实行项目申报制度,每学期申报一次,一般在每学期结束前进行。各类实验室应根据自身条件设计一定数量、切实可行、具有创新意义的实验项目,填写附表一“塔里木大学实验室开放项目申报表”,由学院对申报的开放项目(含学生自主设计的实验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开放实验项目,由各学院汇总后报教务处并于下学期初向全校学生公布。并征求学生报名;每学期开学后第五周开始,组织本学期开放实验项目的实施。
2.要求做开放实验的学生根据教务处公布的实验项目,结合自己的兴趣到开放实验所在学院领取、填写附表二“塔里木大学学生开放实验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签字同意后,于每学期初4周内交开放实验所在学院,各实验室填写附表三“塔里木大学实验室开放计划表”,将本学期实验室开放计划安排上网公布,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报教务处备案。凡被确定参加开放实验的学生,应按规定预先向开放实验室报名登记,确定实验时间、学时数、地点,按时参加实验。
3.学生自主设计的实验应先向开放实验室递交实验设计方案,并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开放实验室安排实验时间,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实验。
4.各开放实验室应根据学生人数和实验内容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在实验过程中,指导人员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能力、创新性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治学态度的培养,并做好安全和开放情况记录等工作。
5.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等有关工作;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所开放的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论文或实物等实验结果。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提交的实验结果及实验态度等内容及时进行考核,评定成绩,在学期结束前报学院办公室。
6.开放实验室应及时做好总结和交流工作。每年9月份将上一学年开展的开放实验情况书面总结、开放项目中期检查报告(附表四)和总结报告(附表五),交学院存档,并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将定期对实验室开放情况进行考核。
7.鼓励实验室逐步实行全面开放。实施全面开放的实验室,可试行早十点至晚十二点的“全天开放”、值班运行的管理模式。
8.实验室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协调组织实施。学院教学或实验室分管领导直接领导本学院的实验室开放工作,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开放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学院要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实验室进行多种形式的开放活动。
五、激励办法
1.开放实验纳入学生实践教学环节。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成绩经指导教师考核合格后,按照《塔里木农垦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取得相应的奖励学分。开放实验纳入学生实践教学环节,鼓励学生利用课余实践参加实验中心开放活动。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成绩经考核后按奖励学分计入总学分,该学分可替代选修课程学分。奖励学分参照实践教学环节学分管理办法给定,最多不超过3学分。
2.为鼓励、支持学院、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积极参与开放实验工作,要求实验技术人员和指导教师每年都有开放实验的项目供学生选择。学校将根据开放实验项目的类型、实施情况、学时、人数等,划拨一定实验室开放经费,用于开放实验中的实验材料消耗开支。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工作量津贴根据实验人时数,参照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核发,若实验人数不足30人,按每半天2学时计。
六、附则
1.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验室开放的实施细则。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塔里木农垦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校教字[2002]14号
为加强我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精密贵重仪器”)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及投资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生产服务。根据教育部高教[2000]9号文《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精密贵重仪器’’的范围
1、国家科委颁布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目录中的仪器设备。
2、单价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
3、单台(件)价值不足人民币5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价格超过或达到人民币5万元的仪器设备。
4、单价虽不到人民币5万元以上,但属于原国家教委明确规定的精密、稀缺仪器设备。
二、“精密贵重仪器”的管理原则
l、“精密贵重仪器”是学校重要的办学资源,必须进行有计划购置、准确选型、科学规范管理和及时维护、维修,尽量提高使用率和使用寿命。
2、凡列入学校“精密贵重仪器”目录的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即学校委托使用部门专管,校内所有教学、科研单位共用。各单位需使用非本单位专管大型仪器时,提前到教务处设备科填写申请使用单(式三份),经审批加盖公章后司到指定专管单位使用。仪器设备专管单位应积极支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使用。
3、部分“精密贵重仪器”经教务处批准可对外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检测费,检测费由教务处设备科收取并上交财务处,用于补充“精密贵重仪器”的运行经费。
三、“精密贵重仪器”的购置
1、“精密贵重仪器”的购置,要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发展规划,坚持统筹兼顺、突出重点、合理配套、发展特色的原则
2、“精密贵重仪器”购置前,必须进行认真的论证。首先由申购单位提出实事求是的论证报告,论证的主要内容为:
(1)仪器设备购置的必要性,紧迫性;
(2)人员的配备,技术力量及管理能力;
(3)安装使用的场所、环境及配套条件;
(4)使用效率。投资效益及风险预测;
(5)主机、零配件、附件及选型论证等
(6)经费预算,经费来源后续经费保证(含运行、维护、所需软件材料等费用)。
3、申请单位填写《塔里木农垦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申购表》连同论证报告同报教务处设备科。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填写论证意见后,送主管校长审批。
4、对进口仪器必须持慎重态度。购前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走访用户,参阅足够的资料,对仪器的功能、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必要的附件都要有可行性报告,并说明购置理由。
5、已审定购置的“精密贵重仪器”,申购单位要同时准备好放置场所等条件,并进行管理操作人员的配备及培训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到货后及时安装、调试和使用。
6、“精密贵重仪器”由校统一采购领导小组负责采购,采购工作要在充分进行市场调研的基础上,用招标的方法进行,力争采购到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最高性能价格比的设备。
7、要发扬勤俭办学的精神,凡工作量不大,能通过协作解决的,一般不予购置,凡国内产品技术指标能满足要求的,不进口国外产品。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积极开展有偿服务,提高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必须注意避免购非所用,杜绝重复购置,对错选错购给学校造成损失者,要追究责任。
四、“精密贵重仪器”的验收
1、“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到货前,要确定专门人员落实各项准备工作,仪器设备到货后必须及时开箱验收、安装调试,尽早投入使用,验收工作由设备科和使用单位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验收时应反复考查仪器设备的性能、技术指标,并做好验收记录,认真填写《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2、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应尽快投入运行,力争在索赔期内发现问题并及时与供货商联系,妥善加快解决。
五、“精密贵重仪器”的管理
1、“精密贵重仪器”必须建立技术档案,技术档案的原本存校档案室,副本由使用单位存用。在验收“精密贵重仪器”时,须有校档案室人员参加并指定专人将全部技术资料入档,使用单位和教务处均须建立“精密贵重仪器”技术档案,存留复印件或副本。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申购单及论证报告、订货卡片及订货合同、随机全部原始资料(如出厂检验证、装箱单、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图纸及有关资料等);
(2)安装调试验收记录;
(3)安全操作规程、保养维修、事故处理等技术资料;
(4)报价查询资料及生产厂家往来信函;
(5)仪器设备使用运行记录。
2、“精密贵重仪器”的保管、操作和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才能上岗。考核工作由教务处会同使用单位组织进行,考核合格者由教务处发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证。
3、“精密贵重仪器"使用单位要根据仪器功能和技术要求,制定操作使用、维护、维修规程及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经常检查。
4、设备管理和使用人员,要严格执行仪器的管理规章制度,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等工作;认真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并将使用、维护、保养和维修记录,每学期末上报教务处设备科,以确保“精密贵重仪器”的正常运行和完好率。
5、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人员,要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积极开发仪器设备的功能,做好“精密贵重仪器”功能的宣传介绍工作,促进仪器设备的协调共用。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及其投资效益。在严格技术管理的基础上,创造条件让更多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学生掌握使用现代仪器设备。
6、建立“精密贵重仪器”使用、管理信息统计制度。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精密贵重仪器”有关数据软盘和统计报表。
六、“精密贵重仪器”的报废、降级、外借。
1、建立事故报告和报废、报损、降级管理制度。“精密贵重仪器”发生事故,要及时向教务处设备科报告,及时进行事故分析,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属于责任事故,要追究责任。
2、需要报废、报损的“精密贵重仪器”。要严格按照《塔里木农垦大学关于仪器设备调剂、报废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3、长期使用自然磨损,其性能、精度等技术指标严重下降的“精密贵重仪器”,可申请降级,降为一般仪器设备使用。
4、“精密贵重仪器”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需报教务处设备科,由教务处报主管校长审批。连续停机一年不用或管理不善的仪器设备,设备科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告,经主管校长批准,予以调整使用。
七、建立“精密贵重仪器”管理的考核制度
l、考核的内容。对“精密贵重仪器”实行综合效益指标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仪器使用的有效机时数;接受科研任务;科研
成果效益;人才培养效益;现有功能利用率;“精密贵重仪器”完
好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
2、考核的办法。“精密贵重仪器”使用、管理的考核工作,由教务处组织进行。考核的办法是:年终由各院、所、中心按照规定的考核标准,自行检查和考核,然后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院所、中心上报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查、抽查。
3、奖惩制度。在“精密贵重仪器”的购置、调试验收、运行、维护、技术开发、协作共用、培训人员、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学校将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对于使用效益不高,管理混乱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于长期不发挥效益的仪器,要追究所属单位领导的责任。对于工作中失职或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及技术负责人和管理负责人的责
任。
为了促进对“精密贵重仪器”的使用和管理,教务处设备科要经常检查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情况,要不断总结,交流经验,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结合实验室评比办法,对仪器设备管理好,保养维护好,功能开发好及使用效益高的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
八、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行。
塔里木农垦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估与奖励办法
校教字[2002]14号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精密贵重仪器”)是学校重要的办学资源,是学校教学、科研的基本物质条件。为了进一步管好、用好“精密贵重仪器”,提高“精密贵重仪器”利用率,实现“精密贵重仪器”的“专管共用”,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范围
(一)单价在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
(二)单台(件)价格不足5万元人民币,但属成套购置和配套使用、总价在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以上、用于教学、科研的成套仪器设备。
二、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包括:机时利用、人才培养、科研成果、社会服务、功能利用与开发五个方面。
(一)机时利用:该项内容的考核以有效机时与定额机时之比表示,一个百分点为1分,满分为100分,权重系数为30%。
(二)人才培养:包括通过各种培训取得独立操作证书并经主管部门承认具有独立操作资格的人员数;在持证人员指导下能独立完成部分测试实验的人员数;进行教学演示实验的人员数。该项满分为100分,权重系数为20%。
(三)科研成果:指利用该设备的实验结论或利用该设备制成的样品而取得的科研成果或完成的学术论文。该项满分为100分,权重系数为25%。
(四)服务社会:指“精密贵重仪器”计划外对校内外有偿使用的情况。考虑到仪备价值等因素的差异,有偿服务收益率用收入÷设备原值衡量。每1%为O.5分,权重系数为20%。
(五)功能利用与开发:含原功能的利用率和本年度新功能增加数。该项满分为100分,权重系数为5%。
以上五项考核内容的具体计分办法,见附表。
三、评估办法
(一)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按要求认真填写《塔里木农垦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估表》,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空项填零)。此表交学校设备主管部门,经核实无误后,确认最终得分。
(二)要严格按照数据审核办法(附件三)的要求,对照原始记录与相关材料,对实验室填报的数据逐一进行审核。
(三)“精密贵重仪器”使用效益评估标准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得分≥90为优秀;75≤得分<90为良好;60≤得分<75
为合格;得分<60为不合格。
四、评估奖励
对“精密贵重仪器”使用率较高及管理措施落实较好的单位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学校颁发“精密贵重仪器”使用效益奖。每年9—10月份以机组为单位,由设备所在实验室牵头,根据设备运行和管理情况提出申请。对”精密贵重仪器”使用效益明显的单位,在实验室建设经费立项等方面将给予优先考虑。
具体程序:
(一)申报”设备效益奖”的机组均应认真填写《塔里木农垦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奖申请表》及《塔里木农垦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价表》。
(二)申请表经实验室主任及院分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后,会同评估表一并报教务处。
(三)评审内容主要包括上学年仪器设备人员配备、设备管理、机时利用、人才培养、应用成果、有偿使用、功能开发、设备完好率等情况。
(四)教务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各学院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检查,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获奖项目与获奖等级。
(五)教务处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审批。
五、凡使用学校教育事业费、基建设备费、上级拨给的各种设备专款、用于购置设备的捐(赠)款购置的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均应按本办法进行投资效益评估。各单位使用本单位自筹资金、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效益评估。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塔里木农垦大学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中毒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生产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化学危险物品包括下列十类:
1.爆炸物品;2.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5.自燃物品; 6.遇湿易燃物品;7.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8.有毒有害物品;9.腐蚀物品;10.放射性物品。
第三条 对严格遵守本办法,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我校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一名副校长统一领导。各学院由一名院领导主管,校保卫处、教务处分工负责指导督促检查。
第六条各级领导的职责是:
1、建立和健全全校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
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2、经常向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技术培训,提高全体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
3、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或根据公安、劳动、卫生、环保等监督机关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迅速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一旦由于危险物品处理不当而发生火灾、爆炸、中毒、伤亡等事故,要及时组织力量扑救处理,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度发生。
第七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保管员,必须由政治可靠,工作负责,业务熟悉的人员担任。保管员必须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员要相对稳定,不得任意调换。
第三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存放
第八条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第九条 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十条 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放物品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仓库内温度要控制在规定范围内,通风良好。
第十一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二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三条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四条 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同位素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制度。
第十五条 压缩气体(剧毒、易燃、腐蚀、助燃)钢瓶管理:
l、要存放在安全地方(铁柜或单独房间内)。
2、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3、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5、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无瓶帽的不予充气。
第十六条 放射性物品的管理:
1、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或铅罐内,双人双锁。
2、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有阿克苏地区卫生防疫部门及公安局发放的许可证。
3、使用后的放射性废物要保管好(放在同位素仓库),集中送往市指定单位,不得自行处理,以免造成环境污染。
4、使用放射性物品一定要做好记录,以各查考。
5、使用人员一定要有防护装备。
第十七条 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第十九条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应做到需要多少领多少,使用过剩的化学危险物品及时退还给仓库,实验室里不得存放大量的化学危险物品。
第四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申购与报废
第二十条 申购剧毒品、爆炸品须先填写”申请批准单”,详细写明品种、数量、用途。经学院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后,送分管副校长审批,批准后由校长办公室开具介绍信,才能采购。
第二十一条 采购下列化学危险物品需持有《化学危险品采购证》:(1)爆炸物品;(2)一级氧化剂;(3)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4)一级自燃品;(5)一级遇水燃烧物品;(6)一级易燃液体;(7)一级易燃固体;(8)剧毒品中的剧毒物品;(9)一级酸性腐蚀物品。
第二十二条 使用爆炸品、剧毒品、同位素必须双人领用,不用时存放在保险铁柜内双人保管。
第二十三条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必须经学院领导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须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后的化学危险物品,由校保卫部、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处理销毁。
第五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与装卸
第二十五条 装运时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
倾倒和磨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
其它措施后,方可启运。
第二十六条 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同时混合装运。
第二十七条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不得携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二十九条 提取剧毒品、爆炸品、同位素要二人提货,并带有身份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塔里木农垦大学教学和科研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损坏丢失赔偿暂行规定
(1994年10月)
第一条 各单位仪器设备的损坏及实验物品的丢失,应由当事人填写仪器设备及实验物品报损单。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和教研室负责人了解事故发生经过,报请系、部领导签署意见后,由设备科负责处理。
第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和实验物品损失的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
2、不按照有关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和实验物品。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和性能、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和实验物品。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
5、粗心大意,操作不慎。
6、大手大脚造成严重浪费。
以上各种情况损坏仪器设备而无法修复,按新旧程度折价赔偿,可修复者赔偿全部修理费。损坏玻璃仪器按原价60%赔偿。丢失仪器设备和实验物品,按原价赔偿。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设备仪器和实验物品损失的可按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1、因工作需要而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
2、因为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失。3、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检修仪器和设备虽然采取预防措施,经过主观努力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由于其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塔里木农垦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坚持发扬勤俭办学、艰苦奋斗的精神,逐步用现代化技术和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室,提高教学、科研水平。要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是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队伍的组成部分,应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教育工作,使其不断提高思想素质、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二章实验室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要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教材、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实验室要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切实加强学生基础实验技能的训练。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帮助学生掌握科学实验的方法,养成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第八条 实验室要吸收科学的教学新成果,不断充实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开设新的实验项目,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创造条件对学生开放实验室。
第九条 实验室要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要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安排好所承担的教师、研究生和高年级学生的科研任务,保障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 实验室应注意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维修,努力提高利用率。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一条 对实验用的仪器设备,特别是用于科研工作的仪器设备,要根据国家计量标准定期校验,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
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二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的技术和设备条件,积极进行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例如:实验、测试、化验、分析、计量、计算、检修、加工等),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收费和管理。在协作和涉外工作中,要注意保守国家和单位机密。
第十三条 实验室要积极组织实施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实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以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建立相关实验室。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l、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和环境;
3、具有与完成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相适应的配套仪器设备;
4、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具有3人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5、具有完整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要经由院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重点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还须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根据规划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员计划。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须将收入的一部分投入实验室建设。
第十八条 要积极创造条件筹建开放型实验室及校级、省(部)
级重点实验室,以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
第十九条 拥有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具有特色、技术先进的实验室,凡具备申请法人条件的,应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法人资格,服务于社会。
第四章 实验室体制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由一名校领导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各院由一名行政领导主管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是学校负责实验室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管理、协调各实验室工作。具体工作由教务处教材设备科负责。
教务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结合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办法。
2、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汇总及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和购置计划,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4、建立和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和经费使用制度等。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视实验室规模大小,可设
立主任或副主任一至二人。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学校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的决策,须由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研究、咨询,提出指导意见。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人体有害的环境,要进行技术安全认定。不合格的须进行技术改造,通过检查认定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凡具备对外出具公证数据条件的实验室,由教务处进行审核评估。评估合格的,可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计量局申请计量认证。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如:《实验室各级、各类人员职责》、《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量实施细则》、《实验室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等,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比和表彰。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仪器设备、物资、经费等信息实施计算机管理,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实验室的各种准确数据。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实验室评估工作,认真学习和对照《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和《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
验室评估标准表》,经常开展自查、自评、自纠活动,不断提高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六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实验室工作。各类人员明确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外,还必须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应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副高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三条 院管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院确定人选,报教务处、组织人事部审核,由学校审批和聘任;各中心及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学校直接任命。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见另文规定。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三十七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参照《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008号),在严格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规定具体制定。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的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定期开展对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塔里木农垦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校教字[2002]14号
一、实验室主任岗位职责
1、熟悉本学科的主要发展方向及有关的实验理论、实验技术,有一定的实验室工作经验,负责组织和领导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实验室建设及科学管理工作。
2、主持拟订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会同教学、科研负责人研究教学及科研实验项目,审定或参加编写实验教材、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文件,制定每学期的教学、科研实验工作计划和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并贯彻执行。
3、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拟订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
4、主持实验室日常工作,定期召集工作会议、实验教学法研讨会,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和人员的业务水平。
5、制定并贯彻各类实验人员的岗位责任制,负责实验人员的聘任、考核(包括思想作风、工作态度、出勤、业务水平和完成任务情况等)、工作安排、培训和进修。
6、负责实验室各项经费的使用安排,抓好实验设备的经济管理和质量管理,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和综合效益,确定收费标准,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定,组织好仪器的定期保养和维修工作。
7、定期检查教学实验和科研实验的质量和进展情况,提出报告和改进意见。组织全院实验室人员做好年终总结和考评工作,报学院和学校主管部门。
8、督促与检查实验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负责对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进行安全教育,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处理与报告,对本院实验室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9、完成院长及学校主管部门布置的其他任务。
实验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完成上列各项职责或由主任委托分管某几项职责。
二、实验室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一)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
1、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实验技术,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情况,并经常向实验室介绍,提出实验室建设的方向性意见,不断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
2、参与或承担实验课教学工作,主持并开设水平较高的实验课程,承担指导青年教师、研究生进行专题实验及论文实验的工作。组织编写实验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3、承担本学科的重大科研项目或具有一定难度的设计、研制项目,并解决其技术难点;制定开发新的技术措施,组织和指导实验技术人员进行较高水平的实验技术工作及高水平实验装置的研制。
4、主持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的验收、功能开发和技术管理工作,能够对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在验收、安装、调试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作出判断,并提出妥善的解决方法。
5、认真做好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熟悉有关的信息、资料,能够对实验室建设和技术改进作出具体规划与有效的可行性论证,或对已有的规划和论证提出科学的审核意见。
6、主持和指导实验技术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和技术考核。
(二)实验师、工程师
l、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及实验技术,有比较丰富的实验经验或专长,能独立地组织与实施各项实验技术工作。
2、做好学生实验的各项准备工作,参与或承担实验课教学工作或指导优秀生、研究生实验,研究教学方法,提高实验质量。参与编写实验大纲、实验教材及指导文件。
3、承担实验室科研、生产技术测试项目,负责拟定实验方案,设计实验装置,编制加工工艺,编写分析测试报告。
4、承担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包括定期质量检验;一般故障检查及排除;整理和完善技术文件等),并能承担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的选购、验收、安装、调试、使用与管理工作。
5、认真做好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实验室某一方面的建设和实验装置的研制或改进,并能负责开设有较高水平的新实验。
6、积极参加校内外的实验技术交流,及时总结实验教学、科研、科学管理以及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成果或经验。
(三)助理实验师、助理工程师
1、掌握本学科的一般基础理论及实验技术,有一定的实验操作经验及设备的调试、维修能力。
2、做好学生实验的各项准备工作,参与实验技术改进,指导优秀生课外实验小组活动。
3、参加科研实验及承担技术测试项目,根据要求设计实验方案,熟练地使用仪器设备,并能对测试结果进行分析、整理,撰写测试报告。
4、承担或参与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包括定期质量检验;一般故障检查及排除,组织修理;整理和完善技术文件与使用记录等)。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和各种报表的统计工作。
5、承担部分实验室建设和技术改造工作,包括实验装置的设计改进和加工调试工作。
6、认真做好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四)、实验员、技术员
1、熟悉本学科的基本实验理论和实验技能,经指导能完成各项实验准备工作,积极参与教学、科研实验工作。能编写一般的实验报告或实验资料。
2、掌握有关药品、器材的规格、性能和必要的绘图、工艺知识,能设计制作简单的实验装置,正确操作使用有关仪器设备,熟悉其技
术性能、操作要领,并能指导学生正确地进行实验操作。
3、认真做好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仪器设备保管、定期检查及保养等工作,下同),掌握一定的故障检查及修理技术,做好技术资料积累和整理工作。
4、参加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熟悉并严格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办事手续。
5、努力学习业务,结合工作积极参加进修及业余学习,并应取得良好的成绩。
三、实验室保管员岗位职责
1、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认真负责,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保证实验课的顺利进行。
2、努力学习和掌握有关知识和业务技术。
3、经管实验室仪器设备和低值耐用品的收支总帐,做到帐、卡、物三者相符;负责办理购入或调入仪器设备的领发手续;办理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调拨、出借手续;负责追查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原因,执行赔偿制度。
4、编制实验材料申购计划报表,誊抄一式三份,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二份送实验室管理科,一份存档。
5、负责学院少量、急用实验材料、易耗品的采购,并办理有关报销手续。
6、负责仪器设备维修的联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实验的正常开出。
7、负责办理实验技术人员换岗或退休时的仪器设备交接手续。
四、仓库保管员岗位职责
l、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认真负责,掌握有关知识和业务技术,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2、负责办理实验材料、易耗品的验收入库和领用出库手续,并做好入库、出库的明细帐,做到日清月结。
3、做好物品的保管、维护工作,防止在保管过程中变质、破损。每半年要盘库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定期向学院分管领导和实验室主任汇报所管物品的库存情况。
4、做好仓库的安全卫生工作。防盗、防火、防霉烂变质;做好危险品的分库、分区存放;经常检查仓库的通风、温度、湿度以及药品的变质、腐蚀等情况;做好消防器材安全设备的维护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向上级报告;经常保持仓库的整洁,并定期打扫。
5、爱护国家财产,公私分明。不得把仓库内物品挪为私用或转让他人,包装材料等废旧物资由所在学院统一处理。
6、保管员的仓库钥匙不得交给他人代管,其他任何人(包括领导人)也不得另配。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有权予以拒绝。
7、保管员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若有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者,轻则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重则追究经济损失直至刑事责任。
塔里木农垦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守则
(1994年10月)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主动、严谨踏实地完成工作任务。
二、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提高实验管理水平。熟悉掌握本专业实验的基木知识和技能,努力搞好实验室工作。
三、爱护公物,励行节约,反对浪费。管好实验室物品,做好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四、忠诚老实,作风正派,谦虚谨慎,尊敬教师,爱护同学,团结同志,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保证实验室整洁卫生,做到安全无事故。
七、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和公益劳动,保持环境和个人清洁卫生。
八、按时上下班,执行八小时坐班工作制。
九、认真填写实验室日志,对实验室设备的情况及所需实验用品要有详细的登记。
塔里木农垦大学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
一、负责编报本实验室每年所需的教学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申请计划。
二、负责向设备科领取分配的教学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领取时应拆箱检验。
三、负责本实验室的全部财产的管理,掌管门锁,按设备科的教学仪器设备、材料,低值品、玻璃仪器、化学试剂的分类目录建立相应的帐目,教师借用物品必需具条,严格管理危险品。
四、负责实验材料、挂图标本的收集、绘制、制作,并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
五、负责管理学生实验仪器使用的登记、验收,遇有损坏丢失现象,必须监督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通知单,经指导教师、系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设备科处理,发生无头丢损由实验员负责。
六、对实验室仪器、设备、物品等要经常进行维护、擦拭。做到防尘、防锈、防霉,保持完整清洁、完好的技术状况。
七、实验室送修前,必须按要求详细填写送修单,并经教研室主任签字。送修时须附上仪器管理卡片副本。
八、做好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消耗记录,对能回收利用实验材料应及时报设备科处理。
九、严格执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实验室所有物资不得挪作它用,以及私自借给校外单位。
十、在每学年结束前,要将实验室进行一次盘点。损坏丢失的物品以设备科(教学仪器损坏赔偿单)实验室联销帐。材料性物资消耗以有关实验教师签名的消耗记录销帐。
塔里木农垦大学实验室上墙六项规章制度
校教字[2002]14号
第一项 塔里木农垦大学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为保证学校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安全有效运行,发挥仪器设备效用,制订本办法。
一、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做好交接工作。
二、工作人员及其他使用人员进入放置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实验室,必须按规定穿着工作服。
三、工作人员要经常对水电及环境条件进行检查测试,保障仪器
设备安全运行。
四、要定期对仪器设备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或发生故障的要及时修复,确保正常运转。
五、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开机使用。仪器设备的调拨或出借,须经所在单位同意,报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六、不准擅自拆卸、改装或解体使用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确因需要必须拆卸、改装或解体使用的要严格按照管理权限论证后,报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七、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及时向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事故分析,查明原因,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八、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专管共用,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第二项 塔里木农垦大学实验器材损坏赔偿办法
一、 为加强物资材料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失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在提运、保管、外借或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致使设备器材受震、受潮、腐蚀、生锈或帐目混乱。
2、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设备器材。
4、未掌握操作技术、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
5、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
6、由于使用、保管不善,造成损失。
三、处理办法:
1、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应积极设法挽救,减少损失,及时报告主管部门,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财产赔偿处理权限,及时处理。对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者,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2、损坏精密贵重和大型设备或造成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报学校职能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3、损失赔偿费原则上一次交纳,无故拖延不缴,教职工由计财
处从工资中扣付;学生在毕业前仍不交纳者扣发毕业证书。
4、损失赔偿费全部上缴学校财务。
第三项 塔里木农垦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的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是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大事。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实验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二、各项实验要按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违章操作。
三、对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及放射性物质场所及有关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四、对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品,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存放。领用时应严格履行手续,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实验室使用电加热器具,需经学校水电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电气设备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
六、实验室内不得明火取暖,严禁吸烟。
七、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损伤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上级领导及公安处、资产管理处报告。
八、新建和扩改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害气体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妥善处理。
九、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做好实验室的安全保卫工作,定期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第四项 塔里木农垦大学学生实验管理制度
一、学生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参加实验,不得迟到、早退。
二、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实验指导书及实验内容,明确实验目的、步骤、原理。
三、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参加实验者,经指导教师同意方可补做。无故不参加实验,以旷课论处。补做实验需由本人写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
四、实验准备就绪后,需经指导教师检查,方可进行实验。实验时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如实记录实验数据,认真完成实验报告,不准抄袭他人实验结果。实验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试。
五、爱护仪器设备,节约使用材料。未经许可不得动用与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及其他物品。不准在计算机上玩游戏、浏览非法网站或观看黄色、反动音像制品,不准将实验室物品带出室外。
六、实验时要切实注意安全,若发生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保护现场,向指导教师报告,待查明原因并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实验。
七、进入实验室后应保持安静,不得高声喧晔、打闹,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丢纸屑杂物。要保持实验室和仪器设备整齐清沽。
八、实验完毕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关水、停气,将仪器设备恢复原位,经指导教师查验仪器设备、工具、材料及实验记录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九、对违反操作规程,擅自动用与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私自拆卸仪器设备而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项 塔里木农垦大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为了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良好运行,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作用,提高使用效益,制订本规程。
一、根据仪器设备对环境条件的要求,操作人员在进入实验室时,应按要求穿着工作服、防护衣,换拖鞋、戴防护手套等,以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和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经常对水电及环境温度、湿度等进行检查测试。如不符合要求,应及时采取措施,保证仪器设备的运行条件。
三、根据仪器设备使用要求,开机前要进行检查,做好开机准备工作。
1.检查供电电压是否符合仪器设备的要求。
2.需气源、水源、润滑等运行条件的仪器设备,要检查气源、水源、油路等是否符合要求,有无泄露等问题。
3.定期对仪器设备接地线路进行测试检查,以防发生电路故障。
四、开机运行必须严格按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程序操作,不可超载(或空载)运行。应该预热的仪器设备应先进行预热,以达到设备运行所需的条件。
五、仪器设备运行时,操作人员要集中精力,时刻观察设备运行状态,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六、要准确记录实验数据。
七、仪器设备运行完毕,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关机、关水、断电等工作。运行中,若遇停水、停电等情况,管理人员一定要按技术要求妥善处置。
八、应定期校验仪器设备,及时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仪器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第六项 塔里木农垦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一、仪器设备管理的任务是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资源的作用,挖掘仪器设备潜力,提高投资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
二、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按经费的审批权限,分级审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购置,必须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报主管校长批准。
三、仪器设备按性质分类归口管理。由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分级建立明细账、卡,每学年核对一次,做到账、卡、物相符。
四、使用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具体承办仪器设备的申请、领用、变动和日常管理。
五、未经资产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员不准擅自使用、移动、调
换或出借仪器设备。人员调离,必须向本单位资产管理人员缴清所借物品。
六、自制仪器设备必须申报计划,填写《自制仪器设备档案卡》,
经论证、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制结束,经技术鉴定合格后,验收入帐。
七、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制定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并做好技术安全管理工作。
八、要按照塔里木农垦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定进行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主管部门要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仪器设备的调拨、出售、报损、报失、报废、改造和变价等,必须经资产管理处严格审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需报主管校长审批。
十、仪器设备特别是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参加对外协作,开展技术服务,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
塔里木农垦大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实验室的综合能力和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塔里木农垦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涉及的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和实验队伍,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实验和技术开发的教学科研单位。
三、我校实验室分为基础实验室、专业基础和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三类,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四、实验室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l、实验室的设置必须适应我校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适应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的需要。实验室的设置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注重规模效益,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
2、除公共课、基础课外,不设置课程实验室,应以学科或专业设立实验室。
3、鼓励以院为单位跨学科、跨专业设置综合性的教学、科研实验中心。
4、新建专业的实验课程应先在相近的实验室内开展工作,具备条件后,经学校批准再建立实验室。
5、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实验室任务不饱满,或实验室失去存在必要时,主管部门要组织论证并对其进行调整或撤销。
五、根据《塔里木农垦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要求,我校的基础实验室、专业基础和专业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完善的实验室建设规划。规划的制定应按上级批准的专业设置、培养目标、教学任务以及现有条件为依据,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实验任务、考核标准等内容。
2、须有满足实验课要求的实验用房、基础设施及环境条件。有基本满足实验要求的仪器设备或相当数量的经费。仪器设备总值应在30万元以上。应具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及场地,教学实验室生均实验用房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3、教学实验室必须有规定的教学实验工作量,必须有明确的建设方向和饱满的教学任务。一般情况下,基础实验室年总计实验工作量≥64800人时;专业基础和专业实验室每学年应承担5门以上课程的实验教学年总计实验工作量≥43200学时,并承担有培养研究生任务或2项以上科研课题。
4、相对稳定的专职实验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专职实验技术人员要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其数量与承担实验教学任务量相当。
5、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
6、有规范的管理制度。
六、科学研究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明确稳定的科研方向,每年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以上;同时承担部分本科生或研究生的实验教学任务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工作。
2、学术带头人,并具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学术队伍,学术梯队结构合理,实验室人员相对稳定。
3、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副教授职称或硕士学位。
4、具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场所、设施及环境。
5、具有开展研究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和相当的建设经费。
七、教学实验室设置、调整、撤消与合并的申报和审批手续
l、因教学需要新建实验室,应由院根据学科发展进行充分论证,提出筹建规划,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筹建工作结束,由教务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学校组织人事部备案,由学校正式公布实验室建制。
2、批准筹建实验室的同时,由院聘任(任命)实验室主任,报组织人事部备案。
3、因实验教学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消或合并实验室,由院、部提出申请,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经批准调整、撤消或合并的实验室,由教务处报组织人事部备案,其所属的房屋及仪器设备等资产由教务处负责统一调配,所属实验技术人员由院会同组织人事部提出调配意见。
4、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长期不能履行教学实验任务的,由教务处进行核查论证,提出调整或撤并意见。
八、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和经批准筹建的教学实验室有资格申请核定人员编制、建立资产账户、按教学实验室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九、为便于内部管理,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实验室主任提出申请,院负责人批准,设立若干分室分别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教学实验室分室,在经费分配以及其他各项管理工作中均不单列户头,不独立对外办理有关业务。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实验室将在本条例框架下进行调整和规范;新设置实验室的审批和论证,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塔里木农垦大学实验室守则
(1994年10月)
一、学生应按编定的组别和指定的座位就座,不准任意调动。在实验前必须看懂实验指导书,并认真做好预习。否则,不得参加实验。
二、必须严格遵守纪律,注意维持实验室环境的安静、整洁。实验室不准大声讨论或谈笑,不准将实验废液、废物乱倒、乱扔。并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走动,以免影响他人实验。
三、在教师讲解时,学生对桌上所有仪器设备、实验材料都不得动用,要严守操作规程,切实注意安全。为了防止仪器损坏,在使用仪器前,应了解其性能和操作方法。对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必须在教师指导下认真操作。
四、实验中要大胆细心。实验的数据和出现的情况必须认真记录,对实验中发生的问题,要勇于揭示和分析,设法加以解决,或者从理论上加以发挥。实验结束后,学生要认真的、独立的完成实验报告,不得抄袭。如发现抄袭现象,则抄袭者与被抄袭者均按不及格论处。
五、在实验中发生仪器损坏等事故时,应立即控制现场并报告指导教师,酌情处理。
六、实验完毕,不应妨碍其它小组实验,并应按规定做好仪器设备的擦洗、校验、整理、复原等工作。自觉做好实验场所的清洁卫生工作。经实验指导教师检查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七、由同学保管使用的仪器设备,如有损坏,视情节轻重酌情赔偿。遗失的仪器设备要全部赔偿。
塔里木农垦大学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校教字[2002]14号
重点实验室是代表高校实验室建设水平、教学科研水平和培养高质量人才的重要方面,是学科建设的组成部分,是知识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是显示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窗口。为了加强我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特制订本办法。
一、 建设目标
为促进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应用和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领域的探索和科学技术储备,培养、稳定和吸引优秀科技人才,形成科研特色和优势,加速创新体系的建设,学校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建设一批校级重点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周期为3年,通过3年的重点投入、重点建设和强化管理,使实验室具有较好的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基础条件,逐步提高实验室的综合水平;形成一支结构合理的高素质的学术队伍,使之成为我校培养高层次专业人才、出高水平科研成果、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力争2-3个实验室跻身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的行列。
二、遴选和审批
1、重点实验室每3年遴选1次。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和遴选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
2、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建设目标明确、管理制度健全、梯队结构合理、教学工作饱满,承担有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对学科建设推动作用较大、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有发展前景的实验室,经学院推荐,均可申报校级重点实验室。
3、实验室应具有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的学科带头人,有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和层次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
4、依托的学院具有一定的经费筹措能力,能按照学校的资金投人落实配套资金,能够保证实验室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和学术活动条件。
5、拟申报的实验室,应在学院的领导和组织下,本着实事求是、积极进取的原则,认真制订实验室3年建设规划,填写《塔里木农垦大学重点实验室申请表》。
6、重点实验室的评审采取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初审,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报学校审批的程序进行。
三、基本任务
1、保证完成学校下达的各项教育教学工作,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活动。科学研究以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研究为主,积极承担国家、部委、自治区、兵团课题和学校的重点攻关项目,力争在应用开发研究上突破一批关键性的难题,并将其转化为生产力,为区域经济建设服务。
2、要以学校的兵团级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为中心开展工作。
3、通过重点实验室建设,培养一批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教学、科研骨干,为学校研究生培养提供必要的条件。
4、积极承担社会服务任务。
四、建设和管理
1、学校将重点实验室列入重点建设项目,加强组织领导,由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重点实验室的规划和验收。
2、重点实验室所在院应高度重视并加强对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确定一名院领导主管此项工作,要为重点实验室配备必要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组织精干、高效的研究队伍,在此基础上推荐一名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具备较强组织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担任实验室主任,经学校批准,正式下文任命。
3、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实验室被遴选确定后应依据申报时所制订的3年规划填写《实施计划任务书》,经院领导审定后报主管部门备案。实验室主任依此为据,主持实验室工作,并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以保障实验室年度建设任务的完成并接受院和学校的检查。
4、校级重点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挂靠院负责校重点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学校制订考评细则,组织专家对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中期和年终检查,评出优劣。
5、学校每年拨出专款用于资助重点实验室建设。建设经费由挂靠院负责管理,主要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和引进急需的技术软件,实验室运行经费主要由科研项目经费解决。重点实验室所在院也要投入一定的配套建设经费。
6、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管理机制。实验室建设引进竞争机制,实行奖优罚劣。对圆满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发展势头良好的实验室,学校将给予奖励,对未完成年度建设任务者,将适当减少经费投入,限期整改。
五、评估和验收
校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期限为3年,建设期满由学校组织专家依照重点实验室3年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任务书进行评估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