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里木农垦大学教学和科研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损坏丢失赔偿暂行规定
(1994年10月)
第一条 各单位仪器设备的损坏及实验物品的丢失,应由当事人填写仪器设备及实验物品报损单。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和教研室负责人了解事故发生经过,报请系、部领导签署意见后,由设备科负责处理。
第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和实验物品损失的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
2、不按照有关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和实验物品。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和性能、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和实验物品。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
5、粗心大意,操作不慎。
6、大手大脚造成严重浪费。
以上各种情况损坏仪器设备而无法修复,按新旧程度折价赔偿,可修复者赔偿全部修理费。损坏玻璃仪器按原价60%赔偿。丢失仪器设备和实验物品,按原价赔偿。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设备仪器和实验物品损失的可按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1、因工作需要而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
2、因为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失。3、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检修仪器和设备虽然采取预防措施,经过主观努力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由于其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