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里木农垦大学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中毒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生产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化学危险物品包括下列十类:
1.爆炸物品;2.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5.自燃物品; 6.遇湿易燃物品;7.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8.有毒有害物品;9.腐蚀物品;10.放射性物品。
第三条 对严格遵守本办法,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我校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一名副校长统一领导。各学院由一名院领导主管,校保卫处、教务处分工负责指导督促检查。
第六条各级领导的职责是:
1、建立和健全全校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
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2、经常向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技术培训,提高全体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
3、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或根据公安、劳动、卫生、环保等监督机关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迅速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一旦由于危险物品处理不当而发生火灾、爆炸、中毒、伤亡等事故,要及时组织力量扑救处理,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度发生。
第七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保管员,必须由政治可靠,工作负责,业务熟悉的人员担任。保管员必须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员要相对稳定,不得任意调换。
第三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存放
第八条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第九条 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十条 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放物品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仓库内温度要控制在规定范围内,通风良好。
第十一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二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三条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四条 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同位素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制度。
第十五条 压缩气体(剧毒、易燃、腐蚀、助燃)钢瓶管理:
l、要存放在安全地方(铁柜或单独房间内)。
2、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3、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5、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无瓶帽的不予充气。
第十六条 放射性物品的管理:
1、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或铅罐内,双人双锁。
2、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有阿克苏地区卫生防疫部门及公安局发放的许可证。
3、使用后的放射性废物要保管好(放在同位素仓库),集中送往市指定单位,不得自行处理,以免造成环境污染。
4、使用放射性物品一定要做好记录,以各查考。
5、使用人员一定要有防护装备。
第十七条 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第十九条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应做到需要多少领多少,使用过剩的化学危险物品及时退还给仓库,实验室里不得存放大量的化学危险物品。
第四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申购与报废
第二十条 申购剧毒品、爆炸品须先填写”申请批准单”,详细写明品种、数量、用途。经学院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后,送分管副校长审批,批准后由校长办公室开具介绍信,才能采购。
第二十一条 采购下列化学危险物品需持有《化学危险品采购证》:(1)爆炸物品;(2)一级氧化剂;(3)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4)一级自燃品;(5)一级遇水燃烧物品;(6)一级易燃液体;(7)一级易燃固体;(8)剧毒品中的剧毒物品;(9)一级酸性腐蚀物品。
第二十二条 使用爆炸品、剧毒品、同位素必须双人领用,不用时存放在保险铁柜内双人保管。
第二十三条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必须经学院领导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须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后的化学危险物品,由校保卫部、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处理销毁。
第五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与装卸
第二十五条 装运时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
倾倒和磨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
其它措施后,方可启运。
第二十六条 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同时混合装运。
第二十七条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不得携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二十九条 提取剧毒品、爆炸品、同位素要二人提货,并带有身份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